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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经济日报金观平:完善维护金融稳定长效机制

       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近期,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配合有关部门履行后续立法程序,推动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取得历史性成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推进。我国形成了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对金融细分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化解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为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然而,此前我国缺少金融稳定的核心法律,涉及金融稳定的制度分散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中,呈现碎片化特征,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一些重要问题仍缺乏制度规范,成为影响金融安全稳定的制约因素。

       在此背景下,2021年3月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年4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获得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国际组织、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积极反馈。总的来看,当前社会各界对金融稳定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有充分共识,普遍认为金融稳定法是金融体系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均建议尽早出台实施。

       尽早出台金融稳定法有利于推进我国金融稳定长效机制建设,将前期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经验和举措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

       近年来,我国金融管理部门成功处置了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风险事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在处置过程中,仍存在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顺序不够明确、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手段不足、处置风险的工具不充分等问题。有必要及时总结相关工作机制和成熟做法,并针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通过金融稳定法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强化责任追究,建立权威高效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为下一阶段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扎实推进金融法治建设旨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金融稳定法着力构建全面维护金融稳定的四梁八柱,建立统筹全局、体系完备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补足风险处置制度短板。

       金融稳定法紧紧围绕“维护金融稳定”主线,通过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提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使得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状态,即使在受到内外部因素冲击时,资源配置、风险管理、支付结算等关键功能和服务也不受影响。这将有力促进新时期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法治化、常态化,织密织牢我国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在推动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也应加快推进,并充分考虑金融法律间的整合、补充与协调,做好顶层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形成有机整体,共同发挥金融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本篇转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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